安理观法
合规丨美国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开展301调查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作者:admin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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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了对中国海事、物流与造船行业301调查的《行动与拟议行动公告》,明确将分阶段实施港口服务费措施,并新增拟对中国港口设备加征关税的提案,引发全球航运与制造业的高度关注。该公告是继前期调查报告、拟议措施、两场听证会后,USTR对外正式确认的关键政策节点,标志着本轮调查即将进入执行落地阶段。本文将系统梳理本轮301调查的演进路径、重点措施内容、各方观点,以及可能对中国企业带来的深层影响,并结合不同类型企业所处位置,提出相应的合规与业务应对建议,供相关从业者参考。

 

一、本轮针对中国在海事、物流和造船行业谋求主导地位的301调查主要内容详解

 

“301调查”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授权的贸易工具,允许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就外国政府涉嫌“不合理或歧视性贸易做法”发起调查,并可据此采取单边报复性措施,包括加征关税、限制进口等。

 

本轮针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的301调查,是美国近年来在高端制造领域最具针对性的一次行动,具有显著的政治与产业安全指向。以下是本次调查的关键时间线:

 

2024年3月12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nited Steelworkers)等5个全美工会联合正式向USTR提交301调查请愿书,称中国政府对船舶产业的补贴扭曲全球市场,损害美国工业基础,请求USTR展开调查。

 

2024年4月17日,USTR发布联邦公报通知(Federal Register Notice),正式宣布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行业启动301调查程序,并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同时,美国政府要求与中国政府就相关事宜进行磋商,中国政府拒绝在美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协商。

 

2025年1月6日,USTR出具《对中国在海事、物流和造船行业寻求支配地位的行为、政策和做法的301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报告认定中国政府在海事、物流和造船领域的产业政策具有高度非市场性,构成“不合理行为”(unreasonable),并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负担与限制”(burdens or restricts U.S. commerce)。报告指出,中国通过政府补贴、产业规划与强制国产化等举措,推动本国企业取得全球主导地位,这一过程中存在排挤外资、扭曲市场的情况,导致美企商业机会减少、供应链安全受损、竞争力削弱,并加剧对华依赖风险。USTR据此认为,有充分理由采取应对措施。

 

2025年2月21日,USTR发布《对中国在海事、物流和造船行业寻求支配地位的行为、政策和做法的301调查拟议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拟议措施”),并开始征集公众评论。

 

2025年3月24日及3月26日,为评估301调查拟议措施的合理性与可行性,USTR分别举行两场公开听证会,共计听取超过60位来自国会、行业协会、企业和国际组织的证词。

 

在两场听证会中,支持拟议措施的意见主要来自美国国会议员、工会组织和制造业代表。他们认为,中国通过国家主导的补贴政策、产业规划和非市场化手段,已在全球船舶制造、物流平台和港口运营领域取得主导地位,对美国的国家安全、产业基础和就业造成了系统性冲击。多位议员指出,中国控制超过50%的全球新船订单和约三分之一的关键港口网络,在潜在冲突情形下可能使美国形成“战略依赖”。支持方普遍呼吁USTR采取强硬措施,包括征收高额港口费用、强制一定比例使用美国建造船舶等,以重振本土船舶制造业,并通过贸易手段削弱中国的市场主导地位。

 

与此同时,来自航运企业、行业协会、港口管理机构和北美贸易相关方也广泛表达了反对意见。他们担忧,拟议措施将对北美地区的短程航运、农业物流、低值散货运输等关键供应链环节造成严重干扰,特别是对使用中国建造船舶但并无中资背景的企业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惩罚方式。多家加拿大和美国近海航运公司指出,北美本地造船能力已多年萎缩,短期内难以替代中国船厂的产能;若征费全面推行,将迫使企业削减运力、提高运费,甚至转向陆路运输,进而造成新的基础设施负担和价格上涨。他们普遍呼吁对既有订单设置过渡期,细化费用标准,并将征收所得用于设立“造船基金”,以稳妥推进本土产能建设,避免贸易保护主义带来反噬效应。

 

听证会上,来自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和中国船东协会的两位代表强调,中国船舶制造业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市场竞争和产业链效率,而非外界所指的“系统性补贴”。中国造船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的优势来自规模化制造、技术进步和开放合作,而非扭曲市场规则获取,他们反对将整个行业定性为“国家操控”或“非市场行为”。中国船东与全球航运网络高度融合,许多中国船东采购欧美船机设备、遵循国际规范,并为全球客户提供服务。对中国制造船舶征收高额费用不仅会破坏全球航运稳定,也会对使用中建船舶但服务于美国市场的外国或中立运营商带来不公影响。

 

2025年4月17日,在完成听证会与公众意见征集后,USTR发布《行动与拟议行动公告》,标志着本轮船舶行业301调查进入政策成案前的关键阶段。该文件在继承2月27日拟议措施基础上,对部分政策进行了明确确认,同时新增对港口设备类产品征税的建议。公告分为“已决定采取的措施”(Notice of Action)与“新增拟议措施”(Proposed Action)两部分,具体如下:

 

(一)已决定实施的主要措施

 

1.对中资船东及使用中建船舶的运营商征收港口服务费用(Service Fees)


· 对象:中资船公司运营船舶、非中资公司但使用中国建造船舶者;


· 计费方式:按照船舶“净吨”(net tonnage)计算,不再按艘次定额;


· 分阶段实施:


o 第1年(生效日起180天内)免征;

o 第2年起征收55美元/净吨;

o 第3年起提升至110美元/净吨;

o 第4年起增至140美元/净吨;


· 每艘船舶每年征收上限:最多5次(即5个挂靠轮次);


· 豁免情形:


o 空载船舶;

o 没有进行装卸的技术靠港;

o 特种用途船(如军工、救援、医疗船);


· 减免机制:


o 若运营商在公告发布后下单订购美国建造船舶,则可申请最长三年暂缓缴费。

 

2.限制未来对中建船舶的采购


· 原2月公告中提出的“未来24个月订单占比”计征机制,目前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但在本轮公告中未被删除,未来或作为进一步阶段政策考虑。

 

3.逐步强制美国能源出口使用美建美旗船舶运输


· 适用范围:美国对外出口的液化天然气(LNG)运输业务;


· 比例要求:


o 2030年起:LNG出口中至少5%由美建美旗船运输;

o 2040年起:比例提升至10%;

o 2045年起:最终达成15%;


· 目标明确:扶持美籍远洋船队重建,增强国家能源运输主权能力。

 

(二)新增拟议措施(仍在征求意见阶段)

 

1.对中国港口关键设备征收高额关税


· 适用产品(初步关税建议清单):


o 岸桥起重机(Ship-to-shore cranes, STS cranes);

o 货柜底盘(chassis for container trucks);

o 标准集装箱(shipping containers)。


· 征税建议:最高加征100%进口关税。

 

(三)持续监管与政策关注事项

 

对中国物流平台 LOGINK 表示持续关注:

· USTR在本次公告中重申对LOGINK平台的国家安全担忧;

· 指出LOGINK为中国政府支持的全球物流信息整合平台,已在多个国家港口被部署;

· 美方认为该平台具备高数据采集能力与后端信息整合功能,可能用于供应链操控、商业信息掌握或数据干扰;

· 虽未提出明确禁止措施或加征关税,但LOGINK已被纳入政策监控清单,未来可能成为美方施策目标;

· 此类“数字化渗透平台”也在被并列讨论中,包括远程港口管理系统、AI调度工具等。

 

(四)其他细化调整要点

 

1. 改进征费逻辑


· 每船每年征收轮次上限设为5次,避免重复负担;

· 首次靠港港口征收一次,后续港口不重复计费。


2. 港口等级差异化机制讨论中:考虑对中小港口运营商给予技术豁免或补偿机制。


3. LNG船与其他高敏船型有待后续单列执行路径。


4. 豁免审查标准更细化,未来如开放Exclusion Process,将参考以下维度:


· 是否存在可行替代船舶;

· 是否涉及美国紧急利益(如能源、民生、国防);

· 征费对美方企业、港口运营或农产品出口影响程度。

 

后续,USTR将就新增的港口设备类关税措施继续征求公众意见,并将于2025年5月19日举行专场听证会。USTR将根据301委员会的建议,起草并发布最终措施,视情况决定是否开放“豁免申请通道”(Exclusion Process),最终措施的生效时间以及是否有宽限期或分阶段执行尚未确定。

 

二、中国企业可能受到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针对中国海事、物流与造船行业的301调查及拟议措施,尽管其直接对象是中国政府的政策行为,但一旦落实具体征费或限制措施,势必将波及大量在全球航运、装备制造、供应链配套中深度参与的中国企业。根据目前USTR已经发布的措施和拟议措施,中国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应对建议如下:

 

1.中资船东和使用中国建造船舶的运营商面临高额进港成本

 

港口服务费将按净吨分阶段征收,最终可达每吨140美元,适用于中资船东或运营中建船的外国公司,且每艘船每年最多征收五次。此举将显著抬高中建船舶在北美航线的运营成本,影响其商业可行性,可能引发客户重选船舶来源、航线调整甚至转单日韩船厂的连锁反应。

 

应对建议:企业应立即盘点当前船队中中国建造船舶的占比及其美国靠港频率,评估新增费用对不同航线的影响;对高频靠港船舶可考虑减少挂靠、调整至第三国转运、或用租船方式置换非中建船运营;如未来有意采购中国船舶,也应评估是否能以订购美建船为条件申请“三年暂缓征费”政策。

 

2.出口船舶的中国造船企业将遭受需求转移压力

 

随着使用中建船舶靠美港口的成本上升,国际航运公司可能逐步转向日韩船厂下单,特别是在散货船、集装箱船、LNG船等与美国航线高度相关的船型领域。这将对中国造船企业未来2–3年接单能力构成实质性压力。

 

应对建议:船企应建立“对美航线暴露度分析”机制,与客户充分沟通未来靠港频率及使用计划,主动推荐适用于非美市场的船型或替代设计;同时强化与“一带一路”国家和东南亚、拉美等港口密集区的订单合作,通过合同条款明确“非美使用范围”,规避后续合规风险。

 

3.港口设备出口企业面临新增100%关税风险

 

USTR拟对来自中国的岸吊(STS cranes)、货柜底盘、集装箱等关键港口设备征收高额关税,最多可达100%。一旦落地,将直接打击中国在全球港口设备出口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同时影响相关企业的海外合同履约、融资安排与品牌可信度。

 

应对建议:相关制造商应密切关注5月19日听证会和后续《联邦公报》的最终决定,提前准备应对材料,包括原产地说明、与美国港口运营商的合同影响说明、对美国中小港成本的传导性评估等;必要时可联合客户提交反对意见。也可考虑通过合资形式、第三国设厂或本地组装等方式弱化原产地标签,以规避极端税率影响。

 

4.配套设备及系统软件企业面临“次级避险效应”

 

虽然港口服务费和新增关税主要针对整船和大型设备,但配套供应商(如船载导航、电控系统、起重系统软件)也将因客户“避险”而被排除在海外船厂或客户供应链之外,可能出现非制度性但实质性的市场排斥效应。

 

应对建议:配套企业应完善产品溯源与自主技术说明体系,准备好技术中性、非政策性扶持证明;对敏感客户可提供自主审计报告、第三方合规说明或在港口端部署的安全审计机制,增强供应链透明度与可信度;如条件允许,可通过在东南亚或欧洲设立本地子公司,降低直接出口标签风险。

 

5.中国物流平台与数字港口项目面临被排除风险

 

USTR已明确表示拟限制LOGINK等中资物流平台在美国港口数据系统中的部署与应用,美方高度关注其“数据收集能力”与“系统控制权”,这将对中国企业参与海外港口数字化项目构成重大合规壁垒,尤其在北美、澳洲、欧洲等市场。

 

应对建议:相关平台应立即审查在美部署项目的合规风险,探索与当地IT或港口运营商的合资方式重塑身份属性;可同步开发“白盒版本”或开源架构,提升透明度;对现有在美项目应预设柔性退出路径,包括数据迁移、接口剥离与客户支持协议转移方案,以降低潜在法律争议风险。

 

结 论

 

综上所述,随着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2025年4月17日发布《行动与拟议行动公告》,本轮针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行业的301调查已进入政策最终敲定阶段。USTR不仅确认将对中建船舶相关企业分阶段征收港口服务费,并启动对中国港口设备征税的拟议程序,还重申了对LOGINK等中资平台的持续安全关切。该系列措施反映出美方已将中国在全球航运与供应链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视为结构性风险,并尝试通过关税、限制、激励等多种方式推动航运“去中国化”。面对这些渐进实施的制度性约束,中国船企、配套制造商、港口服务平台及金融支持机构亟需从运营安排、客户结构、合规审查与国际布局等方面系统应对,提升产业链韧性,在不确定性的外部环境中寻找相对确定的调整空间与合作路径。

 

*律师助理滕履冰、朱一阳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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